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
港务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查验,本着独立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在保证金一亿五千
万元人民币额度内开展套保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自有资金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 贸易公司开展该项业
务有利于更好地规避公司经营商品的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价格波动给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
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
具体操作规程。贸易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可控;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贸易公司 2022 年度在保证金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额度内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开展远期结汇、远
期售汇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 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
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贸易公司开展该项业务有利于更好地规避外汇汇率波动风
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远期结汇、远期
售汇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贸易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汇、远期售汇业务是可
行的,风险可控;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贸易公司 2022 年度在不超过 6 亿美元额度内开展
远期结汇、远期售汇业务。
独立董事: 张勇峰 林晓月 陈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