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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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烟
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烟台
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娄江波先生、于志强先生、聂子皓先生、刘志军先生、齐贵山先
生和于文柱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
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本次换届后,公司董
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
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王志明先生、邵永利女士和金炜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资格。本次换届后,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志明
  邵永利
  金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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