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 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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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公告:2022-002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2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整体规划,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和新材”、“公司”)正在实施搬迁工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协议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7),并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源和规划
局”、“甲方”)签署了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于烟
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I-0 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
  近期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士
达”)拟分别与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将位
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J-1 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储,
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给予相应补偿,其中,泰和新材收
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876,247,371.00 元,民士达收储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批准后签署。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临时公告:2022-002
于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的议案》,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搬迁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本交易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民士达相关交易事项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泰和新材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权面积 104,492.70 平方米。
字第 K048839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38439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38438 号、
烟房权证开字第 K038496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48838 号、烟房权证开字第
K048837 号,不动产证号: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 0020420 号;有规划
房屋面积为 3,316.8 平方米;无证房屋建筑面积 3,264.69 平方米。
   (二)民士达收储土地的基本情况
K02132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
权面积 11,694.96 平方米。
第 K021321 号,不动产证号:鲁(2018)烟台市开不动产权第 0012354 号;无
证房屋面积 9.75 平方米。
   二、民士达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 1 号内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
                               临时公告:2022-002
   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 年 5 月 26 日
   经营范围:芳纶纸及其衍生产品的制造、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以自
有资金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泰和新材持股 96.86%,为民士达的控股股东。
   三、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与泰和新材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壹元整(?876,247,371.00)。
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设备资产及其他权利的全部补偿款,除此之外,甲方不
再向泰和新材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屋权属证书原件,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收回土地和房屋的搬迁
腾退工作,并将土地和房屋(含补偿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移交给甲
方处置。
制订相关搬迁方案,若泰和新材违约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消除收回土地瑕疵(抵押、
查封、土壤污染等)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泰和新
材应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拨付的补偿款并按照补偿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
方有权要求泰和新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向泰和新材返还不动产权
证以及泰和新材已交付的收回土地,如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由泰和新材承担相关税费。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于 6 个月内向泰和新材支付第一期收回补偿
                                   临时公告:2022-002
款 110,000,000 元;
   (2)泰和新材按期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等工作,将土地和房屋移交甲
方,甲方于接收之日起 30 日内拨付第二期收回补偿款 100,000,000 元;
   (3)剩余部分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至迟不应晚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泰和新材应当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工作)。
   (二)与民士达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97,285,300.00)。
物、构筑物、附属物、设备资产及其他权利的全部补偿款,除此之外,甲方不再
向民士达支付其他任何性质的补偿款项。
权属证书原件,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收回土地和房屋的搬迁腾
退工作,并将土地和房屋(含补偿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移交给甲方
处置。
订相关搬迁方案,若民士达违约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消除收回土地瑕疵(抵押、查
封、土壤污染等)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民士达应
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拨付的补偿款并按照补偿款的 20%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
权要求民士达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甲方向民士达返还不动产权证以及民
士达已交付的收回土地,如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民士达承
担相关税费。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于 6 个月内向民士达支付第一期收回补偿款
   (2)民士达按期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等工作,将土地和房屋移交甲方,
                                              临时公告:2022-002
甲方于接收之日起 30 日内拨付第二期收回补偿款 10,000,000 元;
   (3)剩余部分补偿款拨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至迟不应晚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民士达应当完成收回土地的搬迁腾退工作)。
     四、补偿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符合烟台开发区及本公司的发展整体规划,老产能的退出将与
新产能的投放有机结合,有利于公司新旧动能转换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交易定价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本次收储涉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账面原值为
士达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的账面原值为 21,540.22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账面净额为 9,234.30 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储
补偿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将对公司 2022 年及
后续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影响幅度预计将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益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及最终影响幅度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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