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
专项账户,用于“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研发中心及生产配套厂
房项目”(以下简称“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的使用、存储
及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0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8.3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 44.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7,846.57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
币 8,228.33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618.24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 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备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兴分行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已于 2020 年
公司嘉兴分行 1 月 6 日注销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
实际情况,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
“品
牌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具体
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麒盛科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
号:2021-035)。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
目(二期)研发中心及生产配套厂房项目”。
鉴于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在嘉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秀洲支行”)新开设了募集资金
专户,并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与嘉兴银行秀洲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嘉兴银行秀州支行 8018805888888 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州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年产 400 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晓磊、马建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性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计划总投资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
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