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对宏达电子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宏电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宏电”)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678 号)核准,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1,739,845 股,发行价 85.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额人民币 993,662,483.14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全部到账,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众会字(2021)第 08854 号)。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在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计划投 实际投入募集资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入金额 金金额
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400.00 18,000.00 18,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19,366.25
合计 105,100.00 100,000.00 99,366.25
三、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成都宏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18,000.00 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由成都宏电
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存放、使用和管理。
(二)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成都宏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成都芯谷产业园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毛云武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二三极管、芯片等)、电路模
块、板卡、微波组件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子元器件、电路模块、板卡、微波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四、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与成都宏电、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株洲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提供的借款资金将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实施监管。
五、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
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的计划和安排,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核审批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及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
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给成都宏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8,000.00 万元的无息借
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募投项目投产之日止。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成都宏电提供不超过
使用的计划和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及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存放专
用账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给成都宏电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8,000.00 万元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
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募投项目投产之日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宏达电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未违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
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磊 尹伊扬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