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先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
议案及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日常经
营发展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存在预计非必要关联交易的情况,上
述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违
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
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
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明 徐建华 杜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