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
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暨
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魏海鹏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
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
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蕊 李 燕 刘 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