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公司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
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并向553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3,02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 2021 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
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2022年1月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充
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闲置自有资金7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曙萍:
曾江洪:
贺晓辉:
黄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