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5 证券简称:川金诺 公告编号:2022-002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6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53,529,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35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
资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1,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79%。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53,098,3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5.447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431,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7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甍先生主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及配套 60 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529,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投资建设15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
料前驱体材料磷酸铁及配套60万吨/年硫磺制酸项目,并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本
项目的相关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合同、政府审批、项目
实 施 等 全 部 事 项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表决结果:同意53,529,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投资建设10万吨/年电池级磷酸铁锂正极材
料项目,并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本项目的相关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项目
投资协议、合同、政府审批、项目实施等全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昆明川金诺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彭瑶律师、李德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