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2-001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 区 4 号楼第 20 层会议室。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119,217,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883%,其中:
决权的股份 119,193,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777%;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
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19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33%;反对 2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19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33%;反对 2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19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33%;反对 2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19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33%;反对 2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194,3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3%;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833%;反对 23,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刘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