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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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003 号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张龙律师、李辉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
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并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于取消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
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收到监事候选人葛鹏辉先生提交的书面申
请,葛鹏辉先生提出因其个人原因不再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提名葛鹏辉为公
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撤销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取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第 3 项提案《关于选举葛鹏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除上述取消提案的内容外,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司董事长
潘达忠主持了会议。
  公司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下同)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401,961,5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829%。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会
议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取消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监票、计票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
    布了议案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

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总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投票赞成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张龙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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