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出售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专精化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联关系,评估机构具备执业资质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 斌 朱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