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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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新化股份2021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谭轶铭、林浣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林浣、李楠
  (五)现场检查手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新化股份的实际情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三会会议文件、内部控制文件、关联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金专户银
行流水文件等资料;访谈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募投项目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并就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
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
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的检查,并通过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
行对比和分析,访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之日,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公
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
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现场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明细、银行对账单,复核了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主
要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实地走访,保
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以及与公司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
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新化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
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不存在重大问题,无须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助完成保荐
机构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公
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以来,
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谭轶铭                   林浣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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