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达: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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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我公司”)作为杭州格林达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202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格林达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对格林达进行了现
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对格林达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陆晓
航、邱龙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格林达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格林达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进
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
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
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格林达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抽查了持续督导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核对,重点关注了持续督导期
间“三会”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进行了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
能实现有效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
管理分工明确,信息沟通有效合理;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抽查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
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抽查了公司相关制度、相关会议决议及公告;核查了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等进行了沟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
达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查看了募集资金专户的
银行对账单、相关明细账,抽查了会计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得到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执行。在募
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擅自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时关注到格林达部分理财到期日超出审议日期,已提示
上市公司关注现金管理规范性。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文件、各相关合同
和原始凭证,并与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等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格林达已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关规
定,并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格林达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规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格林达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合同以
及与公司高管进行讨论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格林达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
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如有)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格林达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
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2021 年以来,格林达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
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页以下无正文)
 ( 本頁元正文, 為《 共亞征券股份有限公司美于杭州格林達屯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度現場檢查報告》 之簽字a章頁)
 保荐代表人     丑盛哮旦卒一       桐
           陸曉航          楊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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