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满足,除有 5 人因离职、调职而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中 3 人已回购注销),其
余首次授予的 147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
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尚有 3 名激励对象(张丽明、刘坤、李天翼)因个
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将回购注销上述 3 人合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 万股。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是基于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