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且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人民币 2.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52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815.5 万股。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