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 关于银河转债2021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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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9          证券简称:金银河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3042          债券简称:银河转债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转债”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银河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8.00 元(含税)。
月 13 日,票面利率为 0.8%。
年 1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2
年 1 月 1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据《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银河转债基本情况


第四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
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
长期信用评级为 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 A+级,展望评级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跟踪评级报告》
                                 (中鹏信评【2020】
跟踪第【156】号 01),公司主体长期信用评级维持为 A+级,债券信用评级维持
为 A+级,展望评级维持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银河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付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8.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银河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6.40 元;对于持有“银河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8.00 元;
对于持有“银河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8.00 元,其他债券
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
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宝云路 6 号
咨询联系人:何伟谦
咨询电话:0757-87323386
四、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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