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杰股份: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2-0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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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股份”或
“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棒杰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棒
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下同)
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以上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660.024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1.44%。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及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
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8年11月8日召
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
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2019年11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
期限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公告》,截止2019年11月7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8,250,30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7896%,最高成交价为9.22元/股,最低
成交价为5.69元/股,支付总金额为52,191,921.03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数量为8,250,308股,用于依法注销和员工持股计划,其中1,650,062股已
于2019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
股份注销事宜,剩余6,600,246股用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员工持股计
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
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320.0492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份额为1元,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1,320.0492万份。持股计划持有人具
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决策程序
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
行终止,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提前终止或展期。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
票全部出售完毕,可提前终止。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
长。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
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
始分2期解锁,锁定期最长24个月,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的12个月、24
个月后,依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分2期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为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
元。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效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则持有人方可享有该员工
持股计划项下按照上述规则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
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由管理委员会办理本持股计划项下持有人份额取消收回手
续,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其持有的对应批次全部标的股票所获得
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公司以原始出资金额归还持有人。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评价,考核年度为2022年、
有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收回,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
的参与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
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其自筹资金部分的原始出资额的金额返还个人。
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个人绩效考核方法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对应解锁比例
         A(优秀)                100%
         B(良好)                80%
         C(合格)                60%
         D(不合格)                 0%
     个人当期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对应解锁比例。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见。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
可以实施。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取自有资金方式设立,由公司
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
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并采取充分的风险防
范和隔离措施。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
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1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案)》作出解释;
人;
作出决定;
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可于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利的安排
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
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
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
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
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
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管理委员会确定。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九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
  (1)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考核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条件的。
  (6)持有人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7)因工作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和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9)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办理持股计划
份额取消收回手续,收回的份额可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若此份
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
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其自筹资金部分原始出资金额返还给持有人,如返还持
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当日之前,员工持
股计划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可由原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依据公司对持有人的相关考核情况或职务/职级变化
情况,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
取消的份额及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的处理方式参照本方案第十九条第(一)款。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不受个人控制的变动但仍符合参与
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
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
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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