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2-01-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义务披露人”是
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宁波证监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市规则》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
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
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
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
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
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制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或
者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四十四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进行披露。
           第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
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
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
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四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并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
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用
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
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且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知悉被立案调查或者被提起公诉时及时对外披露,其后每月披露一次相关情
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
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
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
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
转股的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
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
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
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六十六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
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
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
要而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
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情形时,应当在
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以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
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
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
响的其他员工,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以及公司外籍员工,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
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
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
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
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就激励对象分次获益设立
条件,并在满足各次获益条件时分批进行股份登记。当次获益条件不满足的,不
得进行股份登记。
  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分次授予权益的数量、获益条件、股份
授予或者登记时间及相关限售安排。
  获益条件包含十二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
不再设置限售期。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
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
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
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七十八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公司若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十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
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
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
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八十一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八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规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
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
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宁波证监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
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
予处罚。
               第三节 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
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公司还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会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子
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
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
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
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
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办公室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办公室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
证券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一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
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
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应避免进行媒体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等形
式的信息发布活动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家联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