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于会前
认真审阅了会议拟定的各项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华严农场 100MW 渔
光互补光伏发电一期项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优化公司电源结构,增加新能源发电装机比重,公司
拟以所属公司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限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
国能长源汉川市华严农场 1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一期项
目。项目规划装机容量 10 万千瓦,拟安装容量 12.9792 万千
瓦(容配比约 1.30:1);静态总投资 53,298 万元(含送出工
程),单位投资 4,106 元/千峰瓦;动态总投资 53,740 万元(含
送出工程)
,单位投资 4,140 元/千峰瓦。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 公司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华严农场
伏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华严一期光伏项目为汉川市
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汉川百万基地)的子项
目,位于湖北省汉川市华严农场内,项目站址区域交通条件
便利,拟采用渔光互补方式进行开发。汉川百万基地已纳入
湖北省 2021 年度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建设项目名录(鄂能
源发改〔2021〕53 号)
,2021 年获配置建设规模 40 万千瓦,
华严一期光伏项目作为基地项目的子项目,建设指标已落实。
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属于国家鼓励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规划,项目总体建设条件较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能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的要求。且华严一期光伏项目为汉川新
能源百万基地项目第一个启动的子项目,项目的实施将为百
万基地的建设和后续资源的争取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司上述
对外投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投资建设国能长源汉川市华严农场 1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一期项目的议案》
。
二、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公司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所)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以及季报、半年报辅导、财务咨询等业务。原审计机构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未中标,不再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公司就此事项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其确认无
异议。公司 2021 年度审计费用为 145 万元,较上年审计费
用增加 75 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公司 2021 年完成对国电
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的资产收购,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所
属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工作期间,立信所工作人员发生的业
务差旅费和住宿费等由其自行承担。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拟变更财务审计机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1996〕
所)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证券
监管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拟聘任立信所程序合规、价格公允。
立信所具备从事企业财务审计的资质与能力,该所在其承揽
的有关审计业务中表现出专业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
作精神,能够确保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能
够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公司聘任立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不会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事项的议
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68 号批
准,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12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199,999,998.21
元。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11,320,754.71 元后,公
司实际到位资金 1,188,679,243.50 元,扣除原募集资金投资
项 目 的 银 行 还 贷 额 271,688,400 元 ,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为
资金。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资金事项,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上述募集资金置换
事项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周彪、汤湘希、王宗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周 彪
汤湘希
王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