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电南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国电南瑞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5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规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达成。
本次授予日 2022 年 1 月 5 日前六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暂缓授
予王小红女士限制性股票 6.08 万股,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1.0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42.06 万股限制性股
票。
独立董事:黄学良、刘向明、熊焰韧、窦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