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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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2]第 005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
                        )的委托,指派
胡国杰、郑朔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
《中 国 证 券 报》《香 港 商 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由
于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因公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董
事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副总裁寇化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23 名,
持有长虹美菱 62,974,676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东。长
虹美菱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同意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前述提案由长虹美菱第十届董事会提出,前述议
案于2021年12月21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实质上属于关联担
保,该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
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如下: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
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前述提案。
的议案》
  该项议案实质上属于关联担保,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长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审议该事项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51,620,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81.9696%;反对 11,35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30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377,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81.3038%;反对 11,35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18.6962%;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9,699,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1.4023%;反对 11,35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8.5977%;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921,0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长虹美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22]第 005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胡国杰
                             郑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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