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06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5.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限制
性股票解锁上市公告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洪城环境”)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15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共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235.4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第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和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
任公司收到的南昌市国资委《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 号),南昌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洪城水业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事宜的议案》。
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结果的公告》,完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
予人数为 15 人,授予数量为 588.5 万股,授予价格为 3.05 元/股。
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1 月 16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 2020 年净资产收益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如下: 率为 13.45%;
(1)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2)以 2018 年为基础,2020
(2)以 2018 年为基础,2020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低于 10%; 22.80%;
(3)2020 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40%。 (3)公司 2020 年度现金分红
且前两项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比例为 60.12%。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且前两项指标不低于对标企业
率。 75 分位值。
(2)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a*(1+x)n 次方=b。a 是指 公司各项指标均高于业绩考核
计算期的营业收入。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
划分为 4 个档次。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
的解除限售比例,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
定。具体见下表:
本次解除限售的 15 名激励对象
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等
(s)
级,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系数为 1.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及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
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
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的条
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5 人,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5.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本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售的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邵涛 董事长 57.00 22.80 34.20
史晓华 副董事长 52.50 21.00 31.50
万锋 董事 52.50 21.00 31.50
魏桂生 总经理 52.50 21.00 31.50
曹名帅 副总经理 35.50 14.20 21.30
罗建中 副总经理 35.50 14.20 21.30
李秋平 副总经理 35.50 14.20 21.30
副总经理、董事
邓勋元 35.50 14.20 21.30
会秘书
毛艳平 副总经理 35.50 14.20 21.30
王剑玉 财务总监 35.50 14.20 21.30
涂剑成 副总经理 35.50 14.20 21.30
陶云 总经理助理 30.00 12.00 18.00
程刚 总经理助理 30.00 12.00 18.00
洪玉春 核心骨干 35.50 14.20 21.30
李宽 核心骨干 30.00 12.00 18.00
合计 588.50 235.40 353.1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
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意见: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相应解除限售的
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江西洪城水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后认为 15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 15 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 23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洪城环境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洪城环境尚需就本次解除限
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解除限售期内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八、备查文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