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
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上市公司”或“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甬兴证券就长鸿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56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民 币 484,840,000.00 元 , 扣 除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39,368,895.81 元 ,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5,471,104.1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到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30 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
资金已到账。
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募集资 累计投入 原定达到预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金投资金 募集资金 定可使用状
额 (万元) 态时间
苯乙烯-异戊二
烯-苯乙烯热塑 31,500.0 11,000.0 2019 年 10
性弹性体 0 0 月
(SEPS)技改项
目
造项目二期
合计 16,486.60 -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D-0534 号),
试车投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为 2022 年 4 月。因以下原因,该项目将延
期:
之 2021 年 6 月份以来因台风及强降雨天气影响,对局部地区的生产和运输造成
一定的影响,公司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也因此受到影响;
司积极响应相关要求。为高效推动包括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
期在内的公司整体的数字化改造工作并避免重复投资,公司需新建包括中央控制
系统、数字化管控平台等在内的智慧工厂建设项目。该项目需新增约 15 亩用地,
并需就高压铁塔移位等事项进行协调。由于前期散发性疫情等原因,高压铁塔移
位以及新增土地审批事项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
能改造项目二期的建设进度滞后。当地政府将全力支持和协调高压铁塔移位以及
新增土地审批等事项,目前已原则上同意出让相关土地给公司。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将 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预计可使
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计
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原定达到预定可 调整后达到预定
项目名称
序号 使用状态时间 可使用状态时间
扩能改造项目二期
四、募投项目拟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客观原因及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
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坏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会改变公司既定市场战略,在保持财务健康的前提下,公司将加强对项目
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5 万吨/年溶液丁苯
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进度计划作出调整,将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
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决定是基于审慎原则作出的,合理结合了当前募投项
目的实际进展情况,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
更。董事会同意对募投项目的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本次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
项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的背景无重大变化。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将“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
期”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
慎决定,未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25 万吨/年溶液丁苯橡胶扩能改造项目二期”达到
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情况做出的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
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