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
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本综合授信额度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在额度范
围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实际发生银行及金融机构授信履行审批、各
项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
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150,000 万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配偶陈文慧女士为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
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审核相关资料,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署页)
胡振超 米旭明 黄幼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