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
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增补邵鹏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邵鹏辉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同意邵鹏辉先生作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万志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以下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新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以下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史忠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以下无正文,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晓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