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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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拉
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拉芳家
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
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 5 名激励对
象(其中:首次授予 4 名,预留授予 1 名)均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拟
回购注销上述 5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500 股。本
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二、
      《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发展战略,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考虑,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
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 49,000
股股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林三华            吴晓南            纪传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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