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
于拟继续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证券市场情况择
机出售剩余天奈科技股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
产结构,亦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拟继续出售股票资产的事
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邹雪城 芈永梅 岳修峰 谭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