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2021年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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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之 2021 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
股份”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以来的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汪伟、赵美华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汪伟、金笛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料;
关联交易资料。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四通股份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
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
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
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
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在披露 2020 年业绩预告时,
未能客观、审慎估计当期业绩,合理判断投资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关科目
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导致公司 2020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数据
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数据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且存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四通股份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
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四通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明细台
账及使用凭证、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
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
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
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 2021 年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管进
行访谈,了解了四通股份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四通股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2021 年第三
季度报告》,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四通股份的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明显异常。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关注海外疫情持续恶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及行业和
市场变化趋势,控制经营风险,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已提请公司关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如募投项目外部环境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的,请及时做好项目调整优化,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2021 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四通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自 2021 年以来,除在披露 2020 年业绩预告时,未能客观、审慎估计当期业绩,
合理判断投资收益、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关科目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
导致公司 2020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业绩数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数据相比
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存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披露不及时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四通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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