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22-002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桂东电力”)于今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
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1〕2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
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的规定,我
局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桂东电力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桂东电力 2019 年发生的多笔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导致 2019 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
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管理存在问题
桂东电力向控股股东报送经营、财务数据等内幕信息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登记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等信息;个别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缺失部分参与人员签名。上述情形违反《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
告〔2021〕5 号)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三)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网改造升级工程等经营管理事项。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
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足 2 次,违反《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二是桂东电力部分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时间距董事会召开不足 2 日,个别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间距董事
会召开不足 10 日,不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 号)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
计票人、监票人信息,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此外,检查发现桂东电力未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等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形。
桂东电力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秦敏、时任财务总监李均毅、董事利聪、贸易
业务核心人员夏斌,是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
公告〔2011〕30 号)第十五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桂东电力应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维
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管理层高度重视,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研究,组
织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学习,并积极逐条对照进行整改,确保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将根据广西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