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
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
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
股东的利益。经过对赵子安先生、乔少杰先生、孙艳玲女士、葛永红先生、赵
雷诺先生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
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
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需要,合法、有效,没有损害股
东的利益。
经过对周宁女士、徐阳光先生、郭宏先生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履历等情况的充分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
的任职资格,其中周宁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我们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
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
性、资格和能力。
截止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宁女士、徐阳光先生已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郭宏先生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第125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资格培训并已结业,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郭宏先生已承诺在获得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后,立即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
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及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第三届董事薪酬方案的制定是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地区的经济
发展水平确定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周 宁 樊尚春 徐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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