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有关资料和听取相
关汇报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汪国清先生、刘宜云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
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汪国清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长的资格,刘宜云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本次选举公司董事长及
副董事长的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选举程序合
法、有效。我们同意选举汪国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选举刘宜云先生为公司
副董事长。
二、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
岗位任职条件;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其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聘任汪国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
任李角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王寿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续
聘宋新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胡敦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其中,鉴于财务总监胡敦国先生离任三年内再次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本次拟聘任的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
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后,我们认为被聘任的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关于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聘任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金华: 江金华 刘胜强: 刘胜强 温 乐: 温乐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