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选择出售 SQM 的部分 B 类股股权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和对外投资策略,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程序合法,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出售 SQM 的部分 B 类股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潘 鹰 向 川 唐国琼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