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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零二二年一月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九安医疗、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票期权激励计划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
案)》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
心、骨干及突出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
销之日止
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
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九安医疗委托,本所担任九安医疗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获授权为九安医疗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激
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并就有关
事项向九安医疗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九安医疗如下保证:九安医疗所提供的文件以
及所作陈述和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事实描述和结论得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九安医疗提供的所有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法律意见书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
所律师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经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已经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向九安医疗及相关人员发出了询问,并取得了九安医疗及相关人员对有
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安医疗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天津九安医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关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授
予事宜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54 人调整为 353 人,授
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由 738.5 万份调整为 737 万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
存在差异。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属于已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调整事宜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
法律意见书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等事项。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确定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该授权日符合《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亦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拟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调整,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及《关
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和本次
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
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股票
期权授予的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因此《激励计划(草案)》
所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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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和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 俊 聂 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