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
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原则,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年 月 日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瑞
年 月 日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沈大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