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苒洲先生、李诗鸿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声明等资料,我们认
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未发现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2)公司董事会对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误
后,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
的独立意见
由于独立董事黄丽萍女士和唐勇先生即将届满离任,公司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中原来
由两位独立董事担任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将同步出现空缺,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正常运转和职能发挥,我们同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议案一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审核无误和公司最近一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更换相关委员组成新的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曹效军、黄丽萍、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