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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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或“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赤峰黄金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性文件的理解,就赤峰黄金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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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料一并使用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决定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载《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1-077)(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含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
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投票时间等)、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
象、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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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小井甲 7 号会议室召开。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 2022 年 1 月 4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安排了网络投票。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公司各股东,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股份432,758,3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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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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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赤峰黄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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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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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经办律师: 孙涛 律师
(签名) (签名)
耿陶 律师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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