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总经理郭淑芹女士提名聘任王振宇先生、林晓林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根据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的任职规定,未发现被提名人有违反《公司法》、
《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
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我们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立场,同意以上事项选举、聘任。
独立董事:
毕焱 李 鹏 肖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