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已到位的募集资金进行全额置换。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 斌 朱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