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
解锁的情形。
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
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465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
解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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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