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股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4 号”文核准,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公开发行了
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21 号”文同意,公司 4.4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凌钢股份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
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12 月 30 日,保荐机构现场检查
人员为沈美云、任中禹,现场检查人员对凌钢股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以及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凌钢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凌钢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
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履行职责。凌钢股份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上市公司已
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凌钢股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
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凌钢股份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
和银行对账单;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凌钢股份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报
告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自募集资金到
位后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决策文件及相关
合同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凌钢股份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
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
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
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及所属行业、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凌钢股份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
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凌钢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凌钢股份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访谈和资料查
阅,并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
对凌钢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
持续督导期内,凌钢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
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
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 宏 沈美云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