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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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2020)京 0108 民初 27067 号《民事
判决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概述
现公司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红旗路支行的基本户被冻结。经进一步核查,了解到与中安融
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在海淀区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诉
讼案件有关,公司通过海淀区法院的官网“海淀法院网”查询,未找到相关案件信息,也
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下简称“安投融”)先后在其官网发布的相关公告,其中涉及与中安融金借款纠纷相关信
息。公司及时进行了自查、并向相关方核实相关情况,于 2018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自查结
果及与安投融、公司原董事长秦勇、海淀区法院等联系核实的情况。
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创越集团”)及秦勇,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5,177.66 万元。其中:案件一要
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 2,806.37 万元;案件二要求公司偿还借款
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 2,371.29 万元。
  其后,公司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应诉,及时履行了披露
义务。
  二、历史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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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中安
融金的起诉。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存
在重大遗漏。为此,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收到北京一中院(2020)京 01 民终 36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裁定、指令海淀区法院继续审理。
融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裁定本案按中安融金撤回起诉处理。
为(2020)京 0108 民初 27067 号,定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上午开庭。开庭后,因中安
融金更换了代理律师,新的代理律师对案件情况不熟悉、未能当庭提交质证意见,海淀区
法院将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其后,海淀区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再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在庭审中,公
司代理律师在答辩阶段从准油股份无借款的意思亦无意思表示、无借款行为、未履行案涉
借款合同、案涉借款合同的签署系秦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越权行为且
中安融金明知或应知该事实、中安融金就案涉借款与创越集团另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并实际
履行等向法庭全面充分阐述了相关法律意见;在举证、质证等阶段,围绕公司提供的证据,
结合案涉借款的磋商、合同洽谈签署、款项实际使用、咨询费用支付、利息偿还、逾期续
借安排等事实,充分向法庭阐明了中安融金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庭审结束
后,公司和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均与承办法官保持联系与沟通,希望法院以公司提供的证
据及其反映的事实为依据、尽快做出公正判决,但无法对一审判决结果及其对公司偿债能
力、日常运营产生的影响做出最终判断。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参考相关判例,在取得该
案生效判决前、按照时间进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三、相关银行账户冻结及解除情况
  中安融金案件对应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于 2019 年 6 月底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越集团、秦勇名下相应财产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经查询,海淀区法院根据该裁定书,
冻结了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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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就中安融金相关案件发生及进展等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有关披露文
件详见下表: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五、最新进展
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应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2118 元及财产
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六、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万元。其中:因案件一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2,529.66 万元,因案件二计提预计负债金额
为 2,434.6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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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造成影响。如果本案各方均不上诉,上述判决将在判决书送达各方后的上诉期限届满
后生效。届时,公司可确定将不再承担中安融金所主张的相应清偿责任,冲回前期已计提
的预计负债 2,529.66 万元,同时向代理律所支付本案代理费用(进管理费用),预计公
司当期净利润将因此增加。如本案有任何一方依法上诉,则根据法律规定需经二审做出裁
决并生效。在取得生效判决之前,公司将继续按照时间进度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案件二,因法院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裁定按原告撤
诉处理,理论上中安融金还可以再次起诉,对应的已计提预计负债 2,434.66 万元尚不具
备冲回条件。在该案诉讼时效期满或者取得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后才能冲回,
在此之前公司继续按照时间进度计提预计负债。
的账户,并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做出决策。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
息披露文件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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