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
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外部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2020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项。
(此页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权锡鉴 张世兴 陈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