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判断的原则,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和
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四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崔少华: 林瑞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