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地香江: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1-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
证监决[2021]258 号)、《关于对陈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1]259 号)、
            《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260
号)
 、《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261 号)、
                                     《关于
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1]26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
告如下:
   一、
    《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21]258 号)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05719K)存在以下问题: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
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
目工程款合计 206,100,000 元,其中,2018 年 8000 万元、2019 年 810 万元,2020
年 5400 万元。
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
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
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比
例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登公司
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你公司的子
公司。香江置业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在 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
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中披露你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
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2006]3 号)第二条、
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
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称江苏量子)签订 5 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9,579,506 元,占你公司最
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
公司,江苏量子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发布临
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陈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9 号)
  “陈伟民: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
问题: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
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
目工程款合计 206,100,000 元,其中,2018 年 8000 万元、2019 年 810 万元,2020
年 5400 万元。
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
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
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
比例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登公
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
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 2019 年半年报、
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2006]3
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称江苏量子)签订 5 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9,579,506 元,占城地香江
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
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
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1019671008421X)作为城地香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在
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0 号)
   “谢晓东: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
问题: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
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
目工程款合计 206,100,000 元,其中,2018 年 8000 万元、2019 年 810 万元,2020
年 5400 万元。
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
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
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
比例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登公
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
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 2019 年半年报、
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2006]3
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称江苏量子)签订 5 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9,579,506 元,占城地香江
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
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
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0223197103016614)作为城地香江董事长兼总裁,在履职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1 号)
   “王琦: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
问题: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
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
目工程款合计 206,100,000 元,其中,2018 年 8000 万元、2019 年 810 万元,2020
年 5400 万元。
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
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
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证监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
比例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登公
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
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 2019 年半年报、
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财会[2006]3
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
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称江苏量子)签订 5 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9,579,506 元,占城地香江
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
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
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1019740814081X)作为城地香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在履职过程中未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充分关注、审慎核实、为勤勉尽责,对
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五、《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2 号)
   “沙正勇: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
问题: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
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 2.66
亿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
目工程款合计 206,100,000 元,其中,2018 年 8000 万元、2019 年 810 万元,2020
年 5400 万元。
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
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 年 11 月 5 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
会公告[2017]14 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你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比例
为 11.05%,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中登公司完
成登记),香江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的子
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 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中披露城地香江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
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局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
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
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称江苏量子)签订 5 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 19,579,506 元,占城地香江
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59%。江苏量子是你实际控制的公
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发布
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
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前述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原股东,
以及城地香江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及时将你与香江置业、江苏量子之间的关
联关系告知城地香江,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六、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
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朝健康、稳定、持续
的方向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城地香江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