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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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励的计划或安排。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本页无正文,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王希江          耿绍坤           杨守吉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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