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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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在公司
(包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广联
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层面选取了经审计
的营业收入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
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
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净利润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
力。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
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
战性,该指标 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
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关于<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东进         鞠红兵         吕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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