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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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
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和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以
下称首次授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
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安排。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首次授予的相关议案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等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
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15 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潘广成
朱建伟
卢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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