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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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
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
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董事、监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
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
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
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
事会、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
监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
                     - 1-
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
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
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议案组所投的投票权数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六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
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
琐,为便于公司中小股东接纳和采用,本公司累积投票制仅对同
意票采取累积;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表决票上不设计反
对票、弃权票,统计表决结果亦不对反对票、弃权票予以统计。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
董事、监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
该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
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董
事、监事为止。
                - 2-
  如一次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
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当选的独立董
事人数不低于当选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
事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
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和当选原则。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
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的董事、
监事名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修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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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     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
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     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利,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
度。                      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
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     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
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
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     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
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     选。其中,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
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选举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实行分开投
                        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
上(包括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上(包括两名)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     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
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     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     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监事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监事的具
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并进行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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