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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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
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进行了公告,202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网站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进行了更正公告,上述通知列明
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
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长寇军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代表股份 382,765,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65%。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
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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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 9 名,代表股份 354,131,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30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28,633,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562%。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临时提案情况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所列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60,625,83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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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2,759,38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2,759,38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2,759,38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2,759,38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80,975,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22%,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0,975,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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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0,975,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22%,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0,97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25%,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0,975,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322%,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2,723,3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2,723,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2,723,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
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同意 382,723,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90%,
获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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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